赵永泉律师亲办案例
会计鉴定理头绪,反败为胜有谜诀
来源:赵永泉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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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鉴定理头绪,反败为胜有秘诀

——蒋廷昌与大理啤酒公司买卖合同案——

编者按全民企业小看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小看个体、私营企业,的观念虽然大有改变,但认为外资企业什么都比内资企业好,特别是财务制度如何如何健全、完善,这种观念还大有人在。实践证明,外资企业的管理和制度同样会存在瑕疵和漏洞,所谓的港奥台会计制度,所谓的国际会计大师,其会计结论也不是时时经得住推敲和检验的。

本诉和反诉,一审全面败北

2005年的2月照耀律师事务所,蒋廷昌拿着一审败诉的判决书诅咒着大理的一切人和事来了。

原来自19954月起,其父蒋云亮作为保山佳音商号的业主就与云南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啤酒买卖关系,双方业务以分期买卖付款的方式进行。19998月起蒋廷昌继续以同样的业务形式向大啤公司购买啤酒,双方发生的欠款采取滚动结算的方式。经营过程当中双方由于帐目不清而发生纠纷。2003311日,413日,519日,大啤公司三次拿《对帐单》给蒋廷昌签字,尽管蒋廷昌出于面子,在三次对帐单上签了字,但内心都不承认对帐结果。大啤公司财务人员每次都说那是走个形式,是为了对付上边检查,准确数据要双方系统算帐。云南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一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尚欠货款602002.55元;蒋廷昌则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啤酒返利款、亏损款、汽车押金等合计459183.95元。

2004121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大中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原告方提出的证据——三份“对帐单”,判决由蒋廷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云南大理啤酒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602002.55元;本诉部分全面败诉。反诉部分除2万元汽车押金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外,其他的也一律驳回。

上诉不上诉,律师说了算

到底上不上诉呢?上诉吧,云南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按常理说来其财务制度应该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自己只是国内一小小的个体老板,怎么能斗得过它呢?不上诉吧,又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拿到一审判决书的蒋廷昌犹豫再三,决定还是先听听赵永泉律师的意见再说。

在看了一审判决书、再耐心聆听蒋廷昌的讲述、仔细分析的基础之上,赵永泉律师心里大概明白了个八九分。凭着多年参与经济案件法庭审理的经验,赵律师明白:虽然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并非事情的真相,但由于蒋廷昌手上证据的缺失,又很难把事情的真相重现于法庭之上,故要想推倒重来也绝非易事。

但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程序上本来有仲裁条款,但因一审中蒋廷昌不懂,法庭也没有提示,使得不该由法院管的案件滑入了诉讼程序,现在来提可能实际意义不大了;本诉问题中,三份《对帐单》都是大啤公司单方面算的结果,双方实际没有对过帐,数据一旦不准确,蒋廷昌就可能当冤大头;反诉请求上,如果帐能算的清楚,翻案的希望很大。但如果不上诉,本诉60万,反诉49万,共109万,到底该赢还是该输弄不明白,蒋廷昌就亏大了,这辈子就甭翻身了,到死都不会得明白。

“这种案件都不上诉,就没有应当上诉的经济案件了!”赵律师已经下了最大的决心,为当事人去争取最大的合法化利益,接受了蒋廷昌委托的委托。

三份对帐单,越对越糊涂

赵律师深知,经济案件,在法庭上主要靠合同和帐本等证据说话。他多次参阅了一审的案件记录和卷宗,发现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大啤公司提交的三份“对帐单”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1、“对帐单”本身相互矛盾,每一份对帐单在“相符处”和“不相符处”都有蒋廷昌的签章;2、系孤证;3、数据都是原告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填的;4、具有欺诈性,不是蒋的真实意思表示。据蒋廷昌反映,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驻保山办事处称要向公司汇报财务报表要求蒋先签字后对帐,蒋就先后在“双方帐面数据核对相符”、“双方帐目数据核对不相符”一栏的后面签字。蒋对其上的数据看都没看清楚,并未认可过。

三份“对帐单”事实上也是数额不清,因为在蒋廷昌签字后,大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又在“双方帐面数据核对不相符”、“双方帐面数据核对不相符的原因”一栏后面作了备注,对蒋提出的异议表示认可。这三份“对帐单”的时间分别为2003311日、2003413日、2003510 日,时间间隔很短,每次对帐的结果数额却都不一样,依据何在?难道在311日到510之间双方还有往来交易?这不恰恰说明这三份“对帐单”并不能反映双方经过对帐的真实结果么?显然,对这种形式上自相矛盾、实质上未经过双方实际对帐的“对帐单”,人民法院是不宜采信的。

反诉部份问题也不少。26688630元的返利费,合同中就有明确规定 ,从一审判决书说理中也可见其漏洞和破绽。其他几项诉讼请求,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要作相应调整。

找到这个突破点之后,赵律师才总算是舒了一口气。不过这还仅仅是第一步。

本诉反诉,又守又攻

推倒了对方的证据对我方来说无疑就是胜利的,然而这还不够。因为你说“对帐单”不可信,那要法院信什么?到底蒋廷昌差不差对方货款,差,数据又是多少?要回答这些问题,得靠证据说话。同样的道理,因为双方对货款数目从来就没有达成过共识,故蒋廷昌的佳音商号帐目等证据也将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好在我方帐目较为清晰详尽,而对方帐目却存在重记、漏记等弊端,甚至对方母公司与其驻保山办事处的帐目之间也存在许多数据不符的现象。本案主要事实不清,无法从总供货量和总付款数上分清孰是孰非。

赵律师把上诉状交到云南省高级法院后,和几个助理,对一审中的证据和蒋廷昌新抱来的凭据、帐本重新进行全面梳理,反复计算。试图从上诉一方把帐算清,把证据理完整。但忙碌了一个月,才发现,这绵延10多年,金额1000多万的这盘帐因证据不全,根本就算不清。有不少帐上诉方根本没有证据,要从对方帐本中印证才弄得清楚。不通过会计鉴定,三张“对帐单”无法推翻,事实无法落实,反诉也形成理由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为此,一切焦点都集中到会计鉴定结论上了。赵律师一边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边申请会计鉴定。

200532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经过唇枪舌箭,大战一天,不分胜付,焦点如赵律师设想,都集中到会计鉴定结论上了。法庭也非常重视赵律师提出的种种疑点,认为有必要鉴定。否则就维持原判。恰在此时,蒋廷昌因经济困难,撤回会计鉴定申请,赵律师在法庭休庭之前几分钟,不顾蒋廷昌的内心感受,武断地行使特别代理权,又向法庭提出了会计鉴定申请。法庭给7天时间交费。

赵律师深知会计鉴定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蒋廷昌在一审阶段曾经申请过会计鉴定,后却因交不上10万元的鉴定费撤回了申请。这次不能重蹈覆辙。强调在此情况下,这一申一撤也许恰恰成为该案一审败诉的关键性因素。赵律师要同是当事人的蒋廷昌之父蒋云亮回答一个问题:“如果真相大白,结果是对你们有利还是有害?!” 为人善良、正派又长期从事机关会计业务的蒋云亮回答:“一定是对我们有利!”。“会计鉴定非搞不可!” 赵律师下了决心。他从证据的效力规则的角度出发力给当事人讲解了其中的道理,还多次召集其家庭会议,力劝蒋廷昌及他的家人为今之计只有咬咬牙,申请会计鉴定这一条路了。我看了佳音商号的帐目记得较为合理,会计鉴定结果出来很可能对我方有利,这是此案反败为胜唯一的希望了。

明白了会计鉴定结论在此案中将要扮演的至关重要的角色之后,蒋廷昌再次向法院递交了《会计鉴定申请书》,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自199981日起至2003224日之间的往来帐目(其他部分双方已达成共识)进行会计鉴定。

会计师都算不清,律师怎能理得明

会计鉴定过程中,法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拿出极大的耐心,又先后十余次组织双方或单方补充证据、对帐、对质。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委托云建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半年,三次鉴定才下了结论:一,蒋廷昌尚欠大啤公司货款386797元;二、返利问题由于大啤公司文件规定不具体,本次鉴定无法做出结论。

公道自在人间

2005929云南省高级法院以(2005)云高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庄严判决:撤销一审“由蒋廷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云南大理啤酒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602002.55元”的判决,蒋廷昌共应支付大啤公司款项36679762元。一、二 审诉讼费、鉴定费,由大啤公司承担了40%元。从经济上讲,蒋廷昌上诉损失14900元,赢回27万元。从精神上讲,就象蒋云亮说的“法院实事求是,该赢的让我赢,该输的,让我有个明白,我就心服口服了”,蒋廷昌父子是100%的胜利了。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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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永泉
  • 执业律所: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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